知道车牌照怎么查车主 亲人过世车牌不能继承?厘清车牌过户背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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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者报报导(记者刘传江)车牌是汽车的识别标识。很多司机很在乎自己的车牌,会按照自己的喜好精挑细选,甚至希望车牌永久保留,像财产一样可以继承并再现使用。

哈尔滨市的王先生近日就遭遇了这个难题。他的母亲几天前过世了,其名下有辆车,车牌也是当时挑选的,很有纪念意义。王先生是家里的儿子,想在继承母亲车辆的同时一并继承车牌。可等王先生到哈尔滨市车管所打算办过户继承手续时,却被告知汽车可以继承,车牌却不能。王先生父亲的车辆如果过户到王先生名下,原车牌就要被注销,并再次分配车牌。

王先生为此很困扰。他觉得,车牌如同汽车的身份证,是一体的,为什么不能和汽车一起过户呢?但是汽车可以过户,车牌为什么不能?车辆过户后也得有新车牌,将原车牌直接过给新司机并没有技术难度,为什么不可以?

对于王先生的问题,《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昨日进行了采访。

问题1:车牌不是公民财产能够继承

记者首先来到哈尔滨市车管所和铁西区车管所,工作员工给出的答复都一致:车辆成为遗产可以继承,车牌继承不了。

哈尔滨市车辆管控所工作员工解释说,车牌属于大众资源,要面向大众,任何公众都有机会使用,公众对车牌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理权,车辆如果过户,车牌要被退回并再次分配。如果汽车过户时将原牌照也直接过户,对没机会取得该车牌的其它人不公平。车牌只可以在俩人间相互转让,属于父子共有财产的附属部份共同转移。前提应当是父母都在世的状况下才可以转让,一旦一方离世,另一方也不能过户或继承车牌号。该工作员工同时强调,通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车牌,建议咨询当地管理部门能否可以继承。

南岗区车辆管控所工作员工解释说,车牌随车主走,不随车走,是在汽车所有人的名下,夫妻间可以互相转让。在现有汽车过户系统中,只要汽车过户,车牌就会被回收,并投入到“大池子”里进行再次分配。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所长孙威认为,车辆是物权保护对象,是可以继承的。申领牌照是行政许可,通过车牌号对机动车编号的主要作用是确立机动车所属省、市、县,车辆管控所依据牌照可以查询车主信息。车牌作为机动车的身份证,是区分其它机动汽车的重要身份信息,更是汽车管理部门许可机动车上路行使的资格证明。车牌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并不是发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物权凭证。继承人仍然继承了汽车,车牌并不必然随同转移。

孙威指出,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要求》将于每年5月1日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要求: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递交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出售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车辆管控所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识代号拓印膜以及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牌照、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车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测合格标示。第十八条对迁移车辆管控所管辖区域办理机动车进入的也作了相应要求:车辆管控所应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辨识代号拓印膜以及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牌照、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车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测合格标示。“由此可见,车辆过户,车牌不随车,不能过户。”孙威说。

问题2:拍卖所得车牌是否具备可继承性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法官李滨认为,机动车车牌是否还能继承,关键在于其能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要求,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登记政策。机动车经我们机关交通管控部门登记后,方可上公路行车。由此可见,车牌是行政许可具有上路行驶合法性的可识别载体,也是车辆管控中对不同车辆进行区分的载体。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所谓好号、幸运号车牌,在公众心中具有一定的行业价值,包括个别号牌的获取是借助拍卖竞买获得,这体现出车牌在某些含义上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产价值。但是,现行法律对这类车牌是否具备财产属性并未确立。

李滨说到,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要求了原机动车所有人在替换车辆后,可以再次使用原号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对车辆享有共有权的配偶可以取得原号牌的使用权。但李滨认为,现行法律没有与汽车所有人具备一定身份关系的其它人取得原车牌使用的细化禁止条例,如果汽车所有人与上述关系人协商一致,是否可以向车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继续使用汽车的原号牌,值得探讨。

问题3:是否存在可继承的特殊状况

孙威告诉记者知道车牌照怎么查车主,旧机动车报废后,车主可以在汽车管理所申请相关手续,一定前提下,可以保留旧机动车车牌,将其采用到新机动车上。

车牌互换制度对于爱车人士也有一个好消息,我们部最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要求》,5月1日起施行,第20条要求车牌互换制度,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一位车主名下有两辆机动车,只要都属于非运营车辆,而且车辆所在地为同一城市,车主就可以申请相关手续进行车牌互换。“该项措施是现行法律对车牌管理的人性化补充。”孙威说。

孙威认为,当前,全国不少城镇对机动车实施限牌,通过摇号或者拍卖获取购车指标,如此车牌具有了准物权属性。

此种状况下,孙威还提到,车牌在继承和赠予方面有其特殊性。实践中需要存在两种状况:一是按照地方制度要求,限购车牌如在获得时支付利息,而且车牌在行业流通出售时能取得相应价值,显示了其财产属性,对此,应对继承给予肯定。二是对摇号所得车辆,现行条例不能出售的,没有确认的行业价值,实践中也应以“有促使制造和生活必须”为据,判给继承中更有需求的一方,并对出售方协商予以赔偿。孙威认为,该等详细要求和裁定的准财产性处理方法,其他城市不可等同处理。

问题4:是否可以赋予车牌财产属性

李滨认为,对车牌不能继承的解释,无法得出在法律上、管理上或使用上,需要对车牌延续使用进行限制的原因。即使车辆牌照属于大众资源,“牌随车走”并不影响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所以,所谓“号牌‘牌随车走’侵害对方取得此牌照的公正权”是不存在的。因此,目前限制汽车号牌延续使用的管控方法未尽合理。至于现行车辆管控系统能否能够支持相应号牌管理仅是技术难题,并非主要障碍。

李滨认为,在法律层面可以界定车辆牌照为自然人合法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作为私有财产的一种,理应无法继承,这样在继承的视角就有法律及法理根据。另外,可以考量从行政许可的视角知道车牌照怎么查车主,许可与原车辆所有权人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延续获取车辆号牌的使用权。事实上,从汽车管理的视角,只要号牌满足可识别性,不妨碍车辆的管控,不应该进行更进一步限制,而必须为汽车号牌许可、延续使用提供法律和实务中的便利。

随着汽车长期处于家庭,车牌延续使用的意愿就显得非常迫切和现实。李滨建议,尽快确认车辆号牌是否具备财产性属性,扫清车辆号牌延续使用的法律上和程序上的障碍,以满足车主以及法定继承人等对已有车牌可以再现使用的需求。

孙威则不认同应赋予普通车牌财产属性,认为现行的做法对有效管控机动车上路行使起到了适当管理作用。登记本身成为一种管控上的区别需求尚未受到充分满足,无需让车牌成为具备个性化特点的标志,其纪念意义完全可以借助车辆的转移保有推动。而带有身份赋予性质的特殊号码、吉祥号码的意愿,不但会降低不必要的管控负担,改变登记管理初衷,还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歪风,造成攀比、哄抬等不良使用行为,对管理秩序产生制约。行政行为仅应考量行政机关的职责,将其外延扩大至使用人的情感诉求,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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